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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犯竊盜罪於六十四年四月間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嗣因六十四年
減刑條例施行,減為有期徒刑五月,於六十四年十二月間執行完畢。六十
九年八月某甲另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七十年三月,原竊
盜罪之減刑裁定撤銷,問某甲殘餘刑期五月,其行刑權時效是否已消滅而
不能執行?
法律問題:某甲犯竊盜罪於六十四年四月間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嗣因六十四年
     減刑條例施行,減為有期徒刑五月,於六十四年十二月間執行完畢。六十
     九年八月某甲另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七十年三月,原竊
     盜罪之減刑裁定撤銷,問某甲殘餘刑期五月,其行刑權時效是否已消滅而
     不能執行?
討論意見:甲說:六十四年減刑條例十三條規定,依該條例減刑並執行完畢後,五年
        以內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撤銷其減刑部分之裁判,仍執
        行原宣告刑。則某甲殘餘刑期五月係自撤銷減刑之裁定確定時始得
        執行,其行刑權時效應自其時起算期間尚未消滅仍應執行。
     乙說:依六十四年減刑條例十三條規定,某甲雖仍應執行原宣告刑十月(
        應扣除已執行之五月),然原宣告刑之行刑權時效僅為五年,則從
        六十四年四月原判決確定時起算,其行刑權時效已逾五年而消滅,
        不得再執行殘刑五月。
     丙說:某甲原宣告刑十月,雖因減刑後,致僅執行五月刑期,惟其殘餘刑
        期五月,既係因六十四年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而未能執行,顯有依
        法律之規定而不能繼續執行之情形,其行刑權時效應停止進行,嗣
        後該減刑裁定撤銷時,其行刑權時效尚未完成,則某甲之殘刑五月
        仍應執行。
     結論:採甲說。
審查意見:擬採丙說(參考(一)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八年六月五日臺68函刑字第○
     五二六五號函、(二)高檢處六十九年十月廿日檢德甲字第二九一七二號
     函)。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