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於六十三年六月廿九日犯妨害兵役罪,經判處徒刑六月於六十四年三
月二十日確定,執行中某甲拒不到案,經檢察官於六十五年五月廿九日發
佈通緝,於六十六年七月廿七日緝獲,嗣某甲以父喪為由聲請暫緩執行,
檢察官以聲請為有理由,諭令交保釋放并撤銷通緝,惟嗣後某甲仍拒不到
案,檢察官亦漏未再予通緝,問其行刑權時效究何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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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於六十三年六月廿九日犯妨害兵役罪,經判處徒刑六月於六十四年三
月二十日確定,執行中某甲拒不到案,經檢察官於六十五年五月廿九日發
佈通緝,於六十六年七月廿七日緝獲,嗣某甲以父喪為由聲請暫緩執行,
檢察官以聲請為有理由,諭令交保釋放并撤銷通緝,惟嗣後某甲仍拒不到
案,檢察官亦漏未再予通緝,問其行刑權時效究何時完成。
討論意見:甲說:其行刑權時效於六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完成,蓋本件雖經通緝,惟既
經撤銷應視為自始未通緝,其行刑權時效期間仍為五年。
乙說:其行刑權時效應至七十年六月十九日完成,蓋本件既經通緝,雖經
撤銷,但究與自始未經通緝者有別,時效期間仍應加計四分之一。
丙說:依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停止時效進行之期間,如未達於同法第八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應按實際停止之期間計算
,即一年一月廿九日,本問題時效完成日期應為七十年五月十八日
。
結論:採丙說。
審查意見:擬採丙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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