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0 01:22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於六十三年六月廿九日犯妨害兵役罪,經判處徒刑六月於六十四年三
月二十日確定,執行中某甲拒不到案,經檢察官於六十五年五月廿九日發
佈通緝,於六十六年七月廿七日緝獲,嗣某甲以父喪為由聲請暫緩執行,
檢察官以聲請為有理由,諭令交保釋放并撤銷通緝,惟嗣後某甲仍拒不到
案,檢察官亦漏未再予通緝,問其行刑權時效究何時完成。
法律問題:某甲於六十三年六月廿九日犯妨害兵役罪,經判處徒刑六月於六十四年三
     月二十日確定,執行中某甲拒不到案,經檢察官於六十五年五月廿九日發
     佈通緝,於六十六年七月廿七日緝獲,嗣某甲以父喪為由聲請暫緩執行,
     檢察官以聲請為有理由,諭令交保釋放并撤銷通緝,惟嗣後某甲仍拒不到
     案,檢察官亦漏未再予通緝,問其行刑權時效究何時完成。
討論意見:甲說:其行刑權時效於六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完成,蓋本件雖經通緝,惟既
        經撤銷應視為自始未通緝,其行刑權時效期間仍為五年。
     乙說:其行刑權時效應至七十年六月十九日完成,蓋本件既經通緝,雖經
        撤銷,但究與自始未經通緝者有別,時效期間仍應加計四分之一。
     丙說:依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停止時效進行之期間,如未達於同法第八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應按實際停止之期間計算
        ,即一年一月廿九日,本問題時效完成日期應為七十年五月十八日
        。
     結論:採丙說。
審查意見:擬採丙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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