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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27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69)法檢(二)字第 47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9 年 09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院檢察處(六十九年九月份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以有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之一。此種
危害,是否以確定之危害為限?抑尚包括不確定之危害?設某甲對某乙稱
:「如果你敢動我家人一根汗毛,我就殺了你。」其危害之構成,是否以
某乙先對某甲家人有不利行為為必要?乙若未動某甲家人一根汗毛,即不
生危害?
法律問題: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以有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之一。此種
     危害,是否以確定之危害為限?抑尚包括不確定之危害?設某甲對某乙稱
     :「如果你敢動我家人一根汗毛,我就殺了你。」其危害之構成,是否以
     某乙先對某甲家人有不利行為為必要?乙若未動某甲家人一根汗毛,即不
     生危害?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不以發生客
        觀上之危害為要件,僅須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
        已足故該條所謂之危害,不以確定危害為限,即不確定之危害而使
        受通知者有不安全之感覺亦應構成該條之罪。
     乙說: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須因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條件,
        其恐嚇應使受通知者心理上無法抗拒,始足以致生危害,若非心理
        上無法抗拒或預防,則受通知人心理上尚未完全失去自由意志,危
        害是否發生,仍可決定於受通知人,尚難認致生危害於安全,故該
        條之罪,不包括不確定之危害在內。
討論結果:採甲說呈報上級核示。
研究結果:刑法上所稱,恐嚇係指以將來惡害之通知,使人心生畏怖而言。某甲對某
     乙宣稱「如果你敢動我家人一根汗毛,我就殺了你」,此須通知,如已使
     某乙心生畏佈,即與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參見刑事
     法律問題彙編第二冊一○五九~一○六○頁所載第一二二七則第一二二八
     則法律問題研究結果)。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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