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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132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9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南高分院(六十九年第二次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與乙有糾葛,有一日甲到乙家,乙適外出不在家,乙妻丙在家,甲竟對
丙謂:「轉告妳夫,我要砍斷他一支腳」。丙恐懼,除暗中注意乙之安全
外,未將此事轉告乙,乙不知,甲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責?
法律問題:甲與乙有糾葛,有一日甲到乙家,乙適外出不在家,乙妻丙在家,甲竟對
     丙謂:「轉告妳夫,我要砍斷他一支腳」。丙恐懼,除暗中注意乙之安全
     外,未將此事轉告乙,乙不知,甲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夫妻一體利害攸關,甲恐嚇雖表示要砍斷乙之腿。丙聞言已生恐懼
        ,安全堪虞,甲自應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責。
     乙說:甲表示要砍斷乙之腿,係對乙恐嚇並未對丙恐嚇,僅請丙轉告而已
        ,丙既未轉告乙,乙亦不知,顯然恐嚇之意思即惡害之通知尚未到
        達於乙,而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又不處罰未遂犯,甲自不構成該條之
        刑責,至丙並非直接被害人,不能因其恐懼其夫被害而論處甲之刑
        責。
     結論:多數採乙說。
研究結果:按夫妻之關係,至為密切,甲男對丙女揚言將傷害其夫乙,而使丙女心生
     畏懼,就丙女而言,不能謂非被害人。甲男之行為,對於乙固難成立犯罪
     ,但對丙女則應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之罪(參見本司臺六
     八刑(二)函字第一二○○號同字第二四一六號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