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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69)法檢(二)字第 27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9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花蓮高分檢暨轄區各地檢處(六十九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意圖行竊,於夜間以二十公斤重瓦斯筒接上塑膠管伸入有人居住之建
築物內,使瓦斯漏逸,擬毒昏屋內之人後進入行竊,嗣因屋內之人及時醒
來,驚走某甲,並打開門窗,衝出屋外,始未發生不幸。某甲之犯行,應
如何處斷?
法律問題:某甲意圖行竊,於夜間以二十公斤重瓦斯筒接上塑膠管伸入有人居住之建
     築物內,使瓦斯漏逸,擬毒昏屋內之人後進入行竊,嗣因屋內之人及時醒
     來,驚走某甲,並打開門窗,衝出屋外,始未發生不幸。某甲之犯行,應
     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
        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
        使其交付者,為強盜」。某甲用瓦斯行為,應屬以「他法」至使不
        能抗拒而取財物之強盜未遂犯。
     乙說:瓦斯中毒可致人於死為眾所週知之事,而某甲用以行竊,顯有殺人
        之不確定故意,既已著手實施,應成立殺人未遂罪。又其目的在行
        竊,另牽連犯強盜未遂罪,應從一重處斷。
     丙說:某甲之目的在行竊財物,雖然其明知瓦斯中毒可致人於死,但自認
        可控制放氣量使屋內之人只達中毒昏迷程度而不致死亡,雖認有殺
        人之不確定故意,又某甲雖意圖行竊,但尚未著手實施竊盜行為,
        故某甲之犯行,應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公共危險罪論處。
     結論:採甲說。
研究結果:某甲如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以乙說為當。否則,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