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同意為乙之債務保證,乙將此事告知於丙,丙即以甲之名義簽名保證,
問丙是否成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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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同意為乙之債務保證,乙將此事告知於丙,丙即以甲之名義簽名保證,
問丙是否成立偽造文書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雖曾同意為乙作保,但並未授權丙代理簽名,丙仍為無製作文書
權利之人,茲丙竟自簽署甲之姓名保證,自生損害於甲,應成立偽
造文書罪。
乙說:乙既將甲同意作保之意思傳達於丙,丙本於甲之意思而代為簽署姓
名保證,了無偽造之故意,且不生損害於甲,應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
丙說:甲雖同意為債務人乙保證,惟在其向債權人為意思表示前,保證契
約尚未成立,其自不負保證責任;茲丙以甲之名義簽名保證,外觀
上使甲成立保證,不得謂未生損害於甲,故丙是否成立偽造文書罪
,應視其有無偽造文書之犯意而定,未可一概而論。
研討結論:多數採乙說。
研究結果:丙以甲之名義簽名保證乙之債務,如為甲所同意者,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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