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蓄意竊盜,特向某乙借得槍枝備用。攜槍行竊時為警逮獲問某甲應負何
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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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蓄意竊盜,特向某乙借得槍枝備用。攜槍行竊時為警逮獲問某甲應負何
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甲意圖犯罪持有軍用槍枝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罪,持槍行
竊係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二者有
方法結果關係,應從一重之加重竊盜未遂罪處斷。
乙說:攜帶兇器竊盜為竊盜罪之加重條件縱令所攜兇器之槍枝為刑法第一
百八十七條所列舉之物。理論上亦應認為已結合於加重竊盜不另構
成公共危險罪,亦無同法第五十五條之適用。
結論:採甲說。
研究結果:某甲所借用之槍枝,如為軍用槍枝除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罪外應另
構成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二者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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