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3:40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65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1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院(六十八年十二月份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平日常駕駛其所有之小轎車,已熟習其性能,但未考領駕駛執照,某
日駕車於其遵行車道內行駛,突有一在車道旁樹下嬉戲之孩童某乙衝向車
道撞及車後右輪,某甲因煞車不及致輾壓乙童當場死亡,本案經送汽車肇
事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某乙突衝車道為本案肇事原因,某甲除無
駕駛執照外,對乙童突衝車道之舉,應屬無法防範,無過失」,問某甲究
否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責任?
法律問題:某甲平日常駕駛其所有之小轎車,已熟習其性能,但未考領駕駛執照,某
     日駕車於其遵行車道內行駛,突有一在車道旁樹下嬉戲之孩童某乙衝向車
     道撞及車後右輪,某甲因煞車不及致輾壓乙童當場死亡,本案經送汽車肇
     事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某乙突衝車道為本案肇事原因,某甲除無
     駕駛執照外,對乙童突衝車道之舉,應屬無法防範,無過失」,問某甲究
     否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責任?
討論意見:甲說: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是某甲無照駕車既屬違法,則其
        將乙童輾斃,縱技術上並無違規,仍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責任。
     乙說:領用駕駛執照僅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為交通行政管理之便
        宜而設,無駕照者未必不會駕車,也未必不熟習汽車性能,倘未領
        取駕照,但平日常駕車,已熟習其性能,因被害人自己之過失而肇
        事,其駕駛操作既無違規,乙童之被輾壓死亡,又非其注意力之所
        及,自不能僅以甲無照違法駕車一端,即認定其有過失。故某甲應
        不負過失致人於死之責任。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研究結果:刑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某甲駕
     車輾死乙童,既非其注意力所能及,自無過失可言,應不負過失致人於死
     之責任。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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