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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51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34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1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檢處(六十八年十二月份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因涉有竊盜嫌疑(非現行犯),經警傳訊後,警局認甲罪嫌重大,乃將
之逮捕隨案解送地檢處偵辦,嗣甲於解送途中脫逃,問甲應否負脫逃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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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因涉有竊盜嫌疑(非現行犯),經警傳訊後,警局認甲罪嫌重大,乃將
     之逮捕隨案解送地檢處偵辦,嗣甲於解送途中脫逃,問甲應否負脫逃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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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意見:甲說:司法警察拘提人犯,限於現行犯、通緝之被告及受命拘提三者,本
        件某甲既非現行犯,通緝及受命拘提之人犯,即非刑法第一百六十
        一條所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雖於解送途中脫逃,要難成立脫逃
        罪。
     乙說: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司法警察有偵查犯罪之
        職權,其本此職權所為之逮捕,即係依法之行為,本件某甲因涉有
        竊盜重嫌,警局予以逮捕,解送地檢處偵辦,當屬依法逮捕之人犯
        ,如未逾二十四小時而於解送途中脫逃,應成立脫逃罪。
     結論:採甲說,報請上級核示。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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