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3:47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34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1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基隆地院(六十八年十至十二月份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意圖散布於眾,當街罵丙婦「偷漢子」,經丙提出告訴,問某甲係犯
何罪?
法律問題:某甲意圖散布於眾,當街罵丙婦「偷漢子」,經丙提出告訴,問某甲係犯
     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既係意圖散布於眾,當街罵丙婦「偷漢子」,既係指摘丙婦與
        人通姦之具體事實(與抽象的罵人「下賤」「娼妓」之情形有別)
        ,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普通誹謗罪。
     乙說:某甲係當街公然抽象的辱罵丙婦「偷漢子」,並未指摘丙婦與特定
        人通姦之具體事實,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
        。
     結論: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