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0 01:28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8)台刑(二)字第 231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09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基隆地院(六十八年九月份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明知乙租賃房屋係開設賭場,仍以每日新臺幣壹千元之高價租給房屋一
間,由乙抽頭聚賭,甲應負何刑責?
法律問題:甲明知乙租賃房屋係開設賭場,仍以每日新臺幣壹千元之高價租給房屋一
     間,由乙抽頭聚賭,甲應負何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乙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甲並未參與,不過將房屋出租與乙予
        以物質上之助力而已,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賭博罪之幫助犯
        。
     乙說:甲將房屋出租與乙開設賭場,係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縱係本於
        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
     丙說:甲將房屋出租與乙開設賭場,即係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雖未參
        與乙聚賭抽頭之行為,亦無聚賭抽頭之犯意,但已獨自具有意圖營
        利之犯意及供給場所之犯行,自應成立刑法二百六十八條圖利供給
        賭博罪之單獨正犯,非同章圖利聚賭賭博罪之共同正犯,亦非該罪
        之幫助犯。
     結論: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參閱本司六十七年九月一日臺六七刑二函
     字第一三一五號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