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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8)台刑(二)字第 238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08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院(六十八年八月份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與推銷員某乙發生衝突,要求某乙離開其住宅,某乙不欲離開,某甲
遂用力將某乙推向門外,適被某甲門口經過之車輛撞死,某甲有無罪責?
法律問題:某甲與推銷員某乙發生衝突,要求某乙離開其住宅,某乙不欲離開,某甲
     遂用力將某乙推向門外,適被某甲門口經過之車輛撞死,某甲有無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推銷員某乙於最初進入某甲住宅時並無任何不法行為,唯因與某甲
        衝突,受某甲要求離開其住宅,而不欲離開,顯係觸犯刑法第三百
        零六條第二項後段「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之侵入住宅罪。某乙不
        欲離開,某甲遂用力將某乙推向門外,此一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三
        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行為」,即正當
        防衛不罰。
     乙說:某甲之住宅前係車道,某甲推出某乙時有預見被車輛撞死之可能,
        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亦即某甲之行為顯係防衛過當之行為。
     丙說:應按具體事實判斷,某甲門前為道路,其推某乙出門時,應有預見
        被車碰撞之可能。又行使正當防衛,須在必要範圍之程度,催促某
        乙出門為已足,乃用力將某乙推出門外,甲雖在防衛自己之權利,
        但推乙出門時,已有預見發生意外之危險,其將某乙推出門外行為
        ,即為某乙被車撞死之發生原因,與某乙之死亡,在客觀上有相當
        因果關係,屬於單純過失致人於死,非防衛過當。
     結論:贊成丙說。
研究結果:某甲有無刑責,應就具體案情審認。某甲如無殺人故意,其用力將某乙推
     出門外,依通常經驗,可能發生某乙被車輛撞死之結果,則某甲之行為與
     某乙之死亡,其間即有相當因果之存在,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亡之罪責。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