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與推銷員某乙發生衝突,要求某乙離開其住宅,某乙不欲離開,某甲
遂用力將某乙推向門外,適被某甲門口經過之車輛撞死,某甲有無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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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與推銷員某乙發生衝突,要求某乙離開其住宅,某乙不欲離開,某甲
遂用力將某乙推向門外,適被某甲門口經過之車輛撞死,某甲有無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推銷員某乙於最初進入某甲住宅時並無任何不法行為,唯因與某甲
衝突,受某甲要求離開其住宅,而不欲離開,顯係觸犯刑法第三百
零六條第二項後段「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之侵入住宅罪。某乙不
欲離開,某甲遂用力將某乙推向門外,此一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三
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行為」,即正當
防衛不罰。
乙說:某甲之住宅前係車道,某甲推出某乙時有預見被車輛撞死之可能,
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亦即某甲之行為顯係防衛過當之行為。
丙說:應按具體事實判斷,某甲門前為道路,其推某乙出門時,應有預見
被車碰撞之可能。又行使正當防衛,須在必要範圍之程度,催促某
乙出門為已足,乃用力將某乙推出門外,甲雖在防衛自己之權利,
但推乙出門時,已有預見發生意外之危險,其將某乙推出門外行為
,即為某乙被車撞死之發生原因,與某乙之死亡,在客觀上有相當
因果關係,屬於單純過失致人於死,非防衛過當。
結論:贊成丙說。
研究結果:某甲有無刑責,應就具體案情審認。某甲如無殺人故意,其用力將某乙推
出門外,依通常經驗,可能發生某乙被車輛撞死之結果,則某甲之行為與
某乙之死亡,其間即有相當因果之存在,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亡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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