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為補助離島地區漁民擴展養殖事業增加生產改善其生
活計,曾頒發漁民貸款辦法,由漁業局撥發臺灣省漁會一筆經費,託其辦
理此項業務,省漁會則轉託地方漁會代辦,地方漁會承辦人,假如不遵照
規定手續辦理貸款(如貸款與無不動產擔保之漁民等),有濫貸圖利他人
情弊時,該承辦人究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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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為補助離島地區漁民擴展養殖事業增加生產改善其生
活計,曾頒發漁民貸款辦法,由漁業局撥發臺灣省漁會一筆經費,託其辦
理此項業務,省漁會則轉託地方漁會代辦,地方漁會承辦人,假如不遵照
規定手續辦理貸款(如貸款與無不動產擔保之漁民等),有濫貸圖利他人
情弊時,該承辦人究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該筆貸款既屬公款,且為省漁會所轉託,省漁會係受公務機關漁業
局之委託代辦,地方漁會則受省漁會之委託承辦,該承辦人仍不失
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如有濫貸圖利他人情形,應適用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罪處罰。
乙說:漁業局係委託省漁會代辦養殖貸款,省漁會不自辦,轉委託地區漁
會辦理,省漁會並非公務機關,係人民團體之一,其委託屬民事委
託契約性質,如承辦人有濫貸圖利他人,發生損害時,應依刑法第
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論處。
結論: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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