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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1:25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05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宜蘭地檢處(六十八年度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警察機關於旅館現場查獲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之嫌疑犯,未經其配
偶告訴,是否仍須移送檢察官偵辦?若已移送,檢察官可否傳訊告訴人?
法律問題:警察機關於旅館現場查獲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之嫌疑犯,未經其配
     偶告訴,是否仍須移送檢察官偵辦?若已移送,檢察官可否傳訊告訴人?
討論意見:甲說:本件通姦之罪,既未經合法告訴,即欠缺訴追條件,警察機關原不
        應將該案移送檢察官,若已移送,檢察官即應簽結了事,亦不得傳
        訊告訴人續為偵查,俾免影響當事人家庭之和諧。
     乙說:按司法警察官負有協助偵查犯罪之職權,對於案件是否追訴,不能
        擅作決定。依照司法院第二五○五號解釋「告訴乃論之現行犯,不
        論何人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逕行逮捕」及
        刑訴法第九十二條復規定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之法文意旨,司法警察將涉有通姦罪嫌之案件,顯屬刑事案件而非
        違警事件,雖未經告訴權人之告訴,其移送檢察官處理,於法並無
        不合。次查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僅為訴追之條件,而非偵查之條
        件,檢察官固無待於告訴,即可開始偵查,本件警察機關移送之通
        姦案件之告訴權人,既未表示不告訴,檢察官再傳訊告訴人予以訊
        明,俾作起訴與否之決定,應屬法定職權之行使(參照10統一六
        一一解釋),難謂違法。
     結論:採乙說。
研究結果: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二百三十一條
     規定,有協助檢察官或受檢察官之指揮、命令偵查犯罪之權責,復按告訴
     乃論罪之告訴,為追訴之條件,而非偵查條件。刑事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
     姦罪,固須告訴乃論,惟依上開意旨,縱令未經其配偶告訴,警察機關尚
     非不得以該案移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亦得據以傳訊其配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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