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
刑輕重之標準,故於有科刑判決時,其審酌之情形,應如何敘述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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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
刑輕重之標準,故於有科刑判決時,其審酌之情形,應如何敘述方為適法
?
討論意見:甲說:書「爰酌情處×××」即可,蓋酌情各種情形已予斟酌。
乙說:應照刑法第五十七條文字書「爰審酌一切情狀,處××」
丙說:僅書審酌一切情狀,語屬抽象,究竟係已就何種應重輕之情形審酌
,殊不明瞭。
丁說:應書「爰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情形,量處…………」表示
該條共十款情形,已予斟酌。
戊說:所謂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情形,究竟就何款情形為何之斟酌,
仍欠明瞭。
己說:應就已審酌之情形具體說明,如「被告為初犯,素行良好,家境貧
困,因母重病,竊款為母醫治,且竊款甚微,犯罪後態度良好,坦
白供承,爰酌情從輕處……」至無特別之處,如「與被害人平日之
關係」,「犯罪之手段」等可略而不論。
結論:應就個別案情予審酌而說明之。
研究結果:以己說為當,惟「至無特別之處…略而不論」等語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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