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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18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128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中高分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八年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
刑輕重之標準,故於有科刑判決時,其審酌之情形,應如何敘述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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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
     刑輕重之標準,故於有科刑判決時,其審酌之情形,應如何敘述方為適法
     ?
討論意見:甲說:書「爰酌情處×××」即可,蓋酌情各種情形已予斟酌。
     乙說:應照刑法第五十七條文字書「爰審酌一切情狀,處××」
     丙說:僅書審酌一切情狀,語屬抽象,究竟係已就何種應重輕之情形審酌
        ,殊不明瞭。
     丁說:應書「爰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情形,量處…………」表示
        該條共十款情形,已予斟酌。
     戊說:所謂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情形,究竟就何款情形為何之斟酌,
        仍欠明瞭。
     己說:應就已審酌之情形具體說明,如「被告為初犯,素行良好,家境貧
        困,因母重病,竊款為母醫治,且竊款甚微,犯罪後態度良好,坦
        白供承,爰酌情從輕處……」至無特別之處,如「與被害人平日之
        關係」,「犯罪之手段」等可略而不論。
     結論:應就個別案情予審酌而說明之。
研究結果:以己說為當,惟「至無特別之處…略而不論」等語應予刪除。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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