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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44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128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中高分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八年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已無存款,簽發空頭支票九張,其中八張各為面額新臺幣三萬元,一
張為新臺幣三千元,法院分作三案,每案三罪,均各處罰金三千元判決確
定,檢察官據此確定三案九罪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法院發現確定判決中
之一罪違誤,究應為如何之處理?
法律問題:某甲已無存款,簽發空頭支票九張,其中八張各為面額新臺幣三萬元,一
     張為新臺幣三千元,法院分作三案,每案三罪,均各處罰金三千元判決確
     定,檢察官據此確定三案九罪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法院發現確定判決中
     之一罪違誤,究應為如何之處理?
討論意見:甲說:定應執行刑之法院,無權審究原確定判決量刑有無違誤,仍應就確
        定判決三案九罪各處三千元罰金之聲請,於三千元以上,二萬七千
        元以下定應執行刑。
     乙說:法院有權審查原確定判決量處之刑有無違法。本例:法院應就該三
        案中之八罪,於三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定應執行刑,對於違法
        判決之一罪,駁回聲請。
     丙說: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依此定應執行刑後,已生各
        案刑期或金額相互之聯繫,因之得合併各案所處之刑期或金額,必
        須均屬合法為必要,如有其中一罪之刑期或金額不合法,即足影響
        全案所定之應執行刑成為不合法,此時法院應對整個聲請案駁回之
        。
     丁說:無論依甲說或乙說之方法定應執行刑,於檢察官將來之執行均無實
        益,且依甲說,將來又多一個非常上訴案件。宜將全案退回,由檢
        察官就違誤之一罪,商請由確定判決法院裁定更正,依非常上訴程
        序救濟確定後,再聲請定應執行刑。
     結論:贊同丁說。
研究結果:法院對於檢察官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無權審究原確定判決有無違誤,
     自無得以駁回或退回其聲請之法律上依據。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聲請定執行
     刑後,其中一案,如經非常上訴改判,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定執行刑。以
     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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