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06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7)台刑(二)字第 58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6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六年十一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男在某公共場所,使乙女不能抗拒。強吻乙女並撫摸其乳房。公然為猥
褻之行為,乙女告訴後,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
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提起公訴。審理中乙女對甲男撤回告訴,應如何判
決?
法律問題:甲男在某公共場所,使乙女不能抗拒。強吻乙女並撫摸其乳房。公然為猥
     褻之行為,乙女告訴後,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
     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提起公訴。審理中乙女對甲男撤回告訴,應如何判
     決?
討論意見:甲說:甲男之行為原為一個,其強制猥褻部分為重罪,公然猥褻之輕罪,
                已包括在內,告訴人既依法撤回告訴。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乙說:甲男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裁判上一罪,其強制猥褻部分既撤回
        告訴,應就不得撤回告訴之公然猥褻罪為有罪判決。理由內說明強
        制猥褻罪與論罪部分係裁判上一罪,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結論: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