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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23

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 20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價證券以實行券面所表示之權利時,必須占有該券為其特質。本案上訴
人所偽造之匯款報單係甲店對於乙店所發之通知,縱屬實在之物,而取款
人行使權利之時,並無占有之必要,與匯票之性質,殊不相同,此項報單
,祇屬私文書之一種,不能認為有價證券。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2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90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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