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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 19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雙方互毆,凡在場下手之人對於彼造之死傷,雖均負共同實施之責,然既
係同時分頭下手,自屬一個行為,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以一行為而犯
數項罪名,應從一重處斷,原審各別論科,亦非適當。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0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9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86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