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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0080689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向快餐店訂購食品,並請其外送至該他人處所,店家將
食品送至該他人處所時,該他人表示其並未訂購而拒絕收受及付款,店家
無奈下只得將食品攜回。問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案    由:甲男因不滿其在檳榔攤上班之女友乙女與其分手,遂於 99 年 10 月 10 
          日,以乙女名義,以電話分向 A  披薩店訂購披薩 2  個、向 B  泡沫紅
          茶店訂購珍珠奶茶 10 杯、向 C  快餐店訂購便當 5  個,並請其外送至
          檳榔攤。嗣上述店家將上開食品送至檳榔攤時,乙女表示其並未訂購而拒
          絕收受及付款,A、B、C 店無奈只得將食品攜回。問甲男是否構成犯罪?
說    明:(一)甲說:不構成犯罪。
                理由:甲男以惡作劇心態以乙女名義訂購食品,意在捉弄乙女,其
                      並無犯罪故意,況店家製作之食物攜回後,仍可販賣他人並
                      未造成實際損害,故甲男不構成犯罪,店家若因其行為受損
                      ,可依民事程序求償。
          (二)乙說:應構成刑法第 355  條以詐術使人處分財產罪,即間接毀損
                      罪。
                理由:刑法第 355  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
                      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為間接毀損罪。
                      甲男冒用乙女名義,向 A、B、C  店家佯購食品,即屬施用
                      詐術之行為。A、B、C 店家誤信甲男之訂購為真而製作食品
                      並派人外送至甲男指定之乙女檳榔攤,惟遭乙女拒絕收受及
                      付款,A、B、C 店家受有上述食品廢棄及支出送貨費用之損
                      害。甲男明知 A、B、C  店家必將依訂送貨,乙女亦會拒收
                      ,則店家必將受損,故其主觀上應有損害他人之意圖。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100  年 6  月 30 日檢察官會議法律問題提案(二
  )編號二)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