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4035007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
要  旨:
我國涉外收養之成立,應分別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而就適用我
國法部分,當事人自須依民法第 1079 條規定取得我國法院之認可裁定,
方屬適法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涉外收養事件之收養生效日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4  年 1  月 21 日台內戶字第 1140102338 號函。
          二、按有關我國涉外收養之成立,是否須經國內法院裁定認可,前經本部
              提供意見表示:我國涉外收養之成立,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分別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而就適用
              我國法部分,當事人自須依民法第 1079 條規定取得我國法院之認可
              裁定,方屬適法(本部 113  年 9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1303512370
              號函及 112  年 9  月 6  日法律字第 11203511140  號函諒達),
              仍請參照。
          三、至本件國人收養菲律賓國人為養女之收養事件,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 113  年度司養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認可在案,則其收養生效日
              期,自應依該裁定內容定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