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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13045458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要  旨:
配合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修正第 19 點條文之
附件六、附件七之相驗屍體證明書附註第 4、5 點文字,修正英譯相驗屍
體證明書格式(A、B  格式)
主    旨:檢送修正之英譯相驗屍體證明書格式二份(A、B  格式),請查照。
說    明: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點附件六、附件七
          之相驗屍體證明書附註第 4  點、第 5  點酌作文字修正,英譯版配合現
          行規定予以修正。
正    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已副知所屬,無須轉行)、福建高等檢察
          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副    本:內政部(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機關(含附件)、本部法醫研
          究所(含附件)、本部資訊處(含附件)、本部檢察司(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