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憲兵指揮部所屬憲兵隊函請矯正機關簽訂「平(戰)時支援協定書」
一案,查法務部與國防部簽訂「國防部戰時軍事犯移請法務部代收容支援
協定書」,協助收容對象係戰時羈押之被告或指揮執行之受刑人及保安處
分受處分人之軍事犯,與「戰俘」顯有未合,應由國防部自行建置適當處
所為宜
主 旨:有關憲兵指揮部所屬憲兵隊函請本署矯正機關簽訂「平(戰)時支援協定
書」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邇來部分矯正機關反映收受旨案協定書,支援事項為機關內開設「戰
俘」收容處所,惟查法務部於 103 年 4 月 28 日與國防部簽訂「
國防部戰時軍事犯移請法務部代收容支援協定書」,協助收容對象係
戰時羈押之被告或指揮執行之受刑人及保安處分受處分人之軍事犯,
與本案「戰俘」顯有未合,應由國防部自行建置適當處所為宜。
二、相關支援協定事項簽訂,國防部與法務部業就各作戰區指揮部規劃對
應之矯正機關,請依本署 103 年 5 月 27 日法矯署勤字第 10301
068350 號函示辦理。
三、檢附上揭函文及附件影本 1 份。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
觀護所、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敦品中學、勵志中學除外)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綜合規
劃組、本署安全督導組、本署後勤資源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