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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3035145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要  旨:
如財團法人對其財產之運用方法,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1
~5 款所定運用項目之一,尚須主管機關已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列入
依同條第 3  項第 6  款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
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始得為之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傳播事業基金會是否可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辦理借貸交易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3  年 10 月 1  日通傳內容決字第 1134802223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第 6  款規
              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
              關之監督;……(第 1  項)。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
              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本條第 3  項係針對財團
              法人之財產運用方式予以規範,其意旨係除保值外,並得為適當投資
              ,以兼顧財產運用之靈活性,惟仍須秉持安全可靠原則為之,避免承
              擔投資風險而影響財產運用,俾維持財團法人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
              力。故如財團法人對其財產之運用方法,非屬本條第 3  項第 1  款
              至第 5  款所定運用項目之一,尚須主管機關已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
              額度列入依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
              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始得為之(本部
              113 年 10 月 4  日法律字第 11303512930  號函、112 年 8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1203509640  號函及 111  年 11 月 28 日法律字
              第 11103514940  號函意旨參照)。
          三、至本件所詢本案之財團法人欲依相關規定將持有之股票出借,以收取
              借券費用增加財源,是否符合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之規定
              ,應視主管機關依該款規定所定之項目及額度而定。至於「安全可靠
              之原則」,因涉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交易型態及所涉風險,貴會已
              同函徵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專業意見,爰請參考該會意見辦理。
正    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