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使各機關於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修正施行後,辦理受刑人返家探
視之實務運作順利銜接,爰訂頒「返家探視申請書」、「探視對象同意書
」及「返家探視證明書」等表單,並檢送「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
事項參考範例」供參
主 旨:各矯正機關對於受刑人申辦返家探視之調整事宜,請依說明二、三所示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一、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下稱本辦法),法務部業於 112 年
12 月 22 日以法令字第 11204009300 號令修正發布,並將自 113
年 2 月 1 日施行。
二、為使各機關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辦理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實務運作順
利銜接,爰配合前揭法規訂頒「返家探視申請書」、「探視對象同意
書」及「返家探視證明書」等表單,請各機關視需要印製使用。
三、另檢送「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1 份供參,各
機關仍得基於風險管控及強化管理之實際需求適度增訂後,依本辦法
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儘速報請本署核定後據以執行,並請加強相
關業(勤)務人員之教育訓練。
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
自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法
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屏
東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法
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含附件)、法
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含附件)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含附件)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含附
件)、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含附
件)、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
治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泰
源監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看守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含附件)、法務部
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含附件)、法
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含附件)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含附
件)、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
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
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連江看守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金門
看守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含附件)、法務部矯
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含附件)
、敦品中學(含附件)、誠正中學(含附件)、勵志中學(含附件)、明
陽中學(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