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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10006203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所詢律師於無地方律師公會之福建連江縣設分事務所,應加入何鄰近
地方律師公會乙事之說明
主    旨:所詢律師於無地方律師公會之福建連江縣設分事務所,應加入何鄰近地方
          律師公會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110  年 7  月 9  日南律豪字第 11000290號 函。
          二、按律師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除機構律師外,律師應設一主事
              務所,並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為其一般會員;主事
              務所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分事務所應有一名以上常駐律師加入分
              事務所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為其一般會員;分事務所所在地無地方
              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三、查律師加入「鄰近」地方律師公會之目的,在於律師於該法院轄區內
              執業時,與該法院轄區較近之律師公會可基於地利之便,能就近取得
              律師執業狀況,較能符律師公會管理之目的,並盡監督之責,本部
              93  年 4  月  15 日法檢字第 0930009884  號函釋可資參照。
          四、本件參考前開函釋意旨,並考量公會管理有效性及交通便利性,律師
              於無地方律師公會之福建連江縣設分事務所,應擇一加入「鄰近」之
              基隆、臺北、臺中、嘉義、臺南、高雄地方律師公會。
          五、另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轄區亦無地方律師公會,因其情形與與連江相似
               ,應為相同之處理,併予敘明。
正    本: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
副    本:全國律師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
          (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