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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61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要  旨:
為保障收容少年之健康權益,提示少年觀護所不得對收容少年施以單獨監
禁
主    旨:為保障收容少年之健康權益,提示少年觀護所不得對收容少年施以單獨監
          禁,請照辦。
說    明:一、按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限制或紀律懲罰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發展成酷刑或其
              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以下做法特別應當禁止:
              (a) 無限期的單獨監禁;(b) 長期單獨監禁」;另聯合國保護被
              剝奪自由少年規則(哈瓦那規則)第 67 條規定略以:「應嚴格禁止
              任何構成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紀律措施,其中包括體罰
              、關在暗室、密閉或單獨禁閉或其他任何有害有關少年身心健康的懲
              罰。」是以,國際公約均認單獨監禁為有害收容人身心健康之管理措
              施,並嚴禁對少年施以單獨監禁。
          二、為符合前揭國際公約規範意旨,機關基於成少分離、少年刑事被告與
              保護事件收容少年分離、醫療、教育、輔導等理由,依本署 109  年
              7 月 22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910  號函將渠等分配於單人舍房
              時,應避免構成一日之內欠缺有意義人際接觸達 22 小時以上之單獨
              監禁。
          三、機關應利用常年教育、勤前教育等場合,督促同仁瞭解前揭國際公約
              之規範意旨及現行法令函釋等規定,俾增進同仁之少年保護知能。
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
          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觀護
          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少年觀護所、法務
          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
          屏東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少年
          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少年觀護所、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金門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少年觀護所女子分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少年觀護所燕巢分所、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少年觀護所連江分所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
          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