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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58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並無限制國稅稽徵機關必須至第 2  輪之拍賣程序,且為第 4
拍者,始得聲明承受。不動產進行第 1  輪拍賣程序第 4  拍以後,倘各
次拍賣無人應買,經國稅稽徵機關評估以該次拍賣最低價格承受具實益者
,即得承受
主    旨:關於貴署建請本部函詢財政部賦稅署「因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所生稅捐稽徵機關承
          受第二輪拍賣以後之不動產,是否仍限於第 4  拍」之疑義事,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6  年 2  月 22 日行執案字第 10600511980  號函。
          二、查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 3  個月期限內,無人
              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
              」是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公告應買之特別變賣程序,仍無結果,
              債權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減價拍賣,即為旨揭所稱「第 4  拍」。次查
              ,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承受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國稅稽徵機關…
              …就行政執行分署依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減價拍賣之不
              動產,……聲明願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承受。……」,是國稅
              稽徵機關於行政執行分署對不動產進行「第 4  拍」時得聲明承受。
              至於旨揭疑義,經本部於 106  年 3  月 6  日召開「法務部研商『
              關於稅捐稽徵機關承受義務人之不動產相關事宜』會議」討論,認此
              涉及國家債權之實現及民眾權益,容有研酌之必要(本部 106  年 3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3320  函附會議紀錄伍、二(二)參照)
              ,爰於 106  年 3  月 22 日與財政部共同召開「研商『稅捐稽徵機
              關及關務署各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相關問
              題』會議」討論,並獲有決議略以:「一、承受作業要點第 3  點有
              關國稅稽徵機關得就依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減價拍賣之
              不動產,以該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之規定,並無限制國稅稽
              徵機關必須至第 2  輪之拍賣程序,且為第 4  拍者,始得聲明承受
              。爰不動產進行第 1  輪拍賣程序第 4  拍以後,倘各次拍賣無人應
              買,經國稅稽徵機關評估以該次拍賣最低價格承受具實益者,即得承
              受。……」在案,是請參照前揭 106  年 3  月 22 日會議決議辦理
              (會議紀錄業經財政部以 106  年 4  月 28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56
              9170  號函送貴署,諒達)。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四)(109年2月版)第 149-1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