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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83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要  旨: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原則上與我
國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僅於有上述規定所列情形始不認其效力,民
眾持憑外國判決辦理離婚登記,戶政機關針對當事人所提外國確定判決,
本有形式上審查權,相關戶籍作業仍應由戶政機關本諸權責依法為之,有
爭執時,利害關係人可循家事事件或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民眾持外國法院判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2  月 14 日台內戶字第 1030088871 號函及同年 7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1030210266 號書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103  年 3  月 17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
              0005730 號函略以:「…二、所詢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該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係指外國法
              院之確定民事裁判請求承認時,該外國之受訴法院依我國管轄之相關
              規定有無管轄權而言。如請求承認之確定裁判係屬家事事件,即應依
              照我國家事事件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判斷該外國法院有無管轄權。若
              有爭執時,利害關係人可依法訴請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
              之法律見解判斷。三、至於外國法院離婚確定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
              第 402  條第 1  項其餘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之情形,各機關應依該
              條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
              定判決之效力,本院 98 年 3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
              124 號秘書長函仍請參照。」合先敘明,並檢附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
          三、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原則上與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僅於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不認其效力。
              各該機關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
              是否承認外國法院判決之效力,是有關民眾持憑外國判決辦理離婚登
              記,戶政機關針對當事人所提外國確定判決,本有形式上審查權,故
              相關戶籍作業,仍應由戶政機關本諸權責依法為之,於有爭執時,利
              害關係人可循家事事件或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司法院 98 年 3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函意旨參照)。上開形式上
              之審查,因涉及貴管戶籍登記實務,宜由戶政機關依該外國法院判決
              原文,據以認定(本部 102  年 5  月 13 日法律決字第 101002640
              90  號函參照)。惟倘具體個案,依外國法院判決原文,就形式上之
              審查,尚難為認定而涉及實質審查者,依說明二所述,應訴請法院處
              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