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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檢字第 0001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要  旨: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對有關假性財產犯罪案件簡化處理程序之說明
主    旨:檢發「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一份,請
          查照辦理。
說    明:本部為解決民事事件債權人利用刑事程序索討債權,造成檢察機關工作負
          擔大幅增加,無法有效運用刑事司法資源、提昇偵查品質及打擊犯罪成效
          之問題,爰於八十九年九月及十月間,先後召開多次「如何處理假性詐欺
          刑案及簡化不起訴處分書類」會議,旋依該會議結論擬定本方案。

附    件: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
          一  為解決民事事件債權人誤用刑事程序實現債權所造成之檢察機關負荷
              不當加重問題,俾有效運用檢察資源,提昇偵查品質,特訂定本方案
              。
          二  本方案適用範圍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所稱財產犯罪案件,係指刑法所定之詐欺、侵占、背信及重利罪案件
              及與此等犯罪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案件;所稱假性
              財產犯罪案件,指以前開財產犯罪案件之罪名提出告訴、告發或移送
              ,而實質上屬於私權爭執之民事案件。
          三  本方案關於簡化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處理程序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稱地檢署) 應指定資深檢察官或主任檢察
                官至少一人成立專股或專組,參考附件 (一) 之「假性財產犯罪案
                件參考認定標準」,專責審核該署收受告訴、告發或司法警察機關
                移送、報告之財產犯罪案件,予以初步分類為疑似假性財產犯罪案
                件與一般財產性犯罪案件二大類,並得視個案情節,發交檢察事務
                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就告訴、告發事實及相關證據先行查證。
           (二) 經初步傎查結果,認係假性財產犯罪之案件,由前開專責檢察官分
                別情形,依下列方式為不起訴處分:
                1 對於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或告訴人具狀陳明撤回告訴、不
                  願追究或不願聲請再議之意思,或於偵查中將其不再追究之意思
                  記明筆錄者,得以附件 (二) 所示之最簡式不起訴處分書格式,
                  為不起訴處分。
                2 雖無前開 1  之情形,但偵查結果,認為告訴或告發之目的確屬
                  利用刑事程序以達民事求償目的或單純為民事糾紛之案件者,即
                  得以附件 (三) 至 (十一) 所示簡式不起訴處分書格式為不起訴
                  處分。
           (三) 經初步歸類為一般財產性犯罪案件之案件,由專責檢察官以外之檢
                察官輪分辦理。此類案件經偵查結果,若認為屬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者,承辦檢察官得依前開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之方式,為不起訴
                處分。但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官認為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四  本方案自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試辦六個月。試辦期間屆滿時,由本部召
              集相關檢討實施成效及應行改進事項。
          五  本方案試辦期間,其適用案件範圍以涉嫌詐欺、侵占、背信等財產犯
              罪罪名提起告訴之假性財產犯罪案件為限;若試辦成效良好,將擴張
              適用至其他類型案件之處理。

附    件: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對有關假性財產犯罪案件簡化處理程序之說明
          一  以刑逼債現象的問題現況
              長久以來,由於社會地下經濟活動活絡,而人民法治觀念普遍不足,
              預防法律糾紛發生之機制有所欠缺,台灣社會債權人利用司法機關免
              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的情形十分普遍。這種金錢糾紛案件,通常是性
              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債權債務糾紛事件。為使刑事偵查機關受理
              這種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的目的,債權人常逕以債
              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警察機關或直接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期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的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類案
              件所使用的告訴罪名,最常見者,厥為詐欺,其次為侵占、背信及偽
              造文書等。檢察機關所受理的此類案件,其中固確有構成詐欺等犯罪
              嫌疑者,惟本質為民事糾葛之債權債務案件者,亦不在少數。後者並
              非真正犯罪案件,可通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為處理此等假性
              財產犯罪案件,檢察官必須耗費大量時間精力於案件之偵查、和解之
              促成及書類之製作,所消耗的國家資源極為可觀。
          二  檢察機關的功能與濫用刑事程序所造成的問題
              為處理各種大小犯罪案件,以維護民眾安全,實現社會公義,各檢察
              機關之檢察官無不殫精竭慮、卯足全力,進行刑事案件之偵查及追訴
              。惟我國各種犯罪案件層出不窮,而檢察機關之人力資源極為有限,
              集全國檢察官之力,以處理眾多之犯罪案件,猶感嚴重不足,實無餘
              力處理偵查追訴真正犯罪案件以外之事務。檢察人力嚴重缺乏、檢察
              官工作量超過負荷,正是目前檢察機關處境的寫照。若再課檢察官以
              一般刑事程序處理大量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之責任,則不但原有之檢察
              功能無法充分發揮,檢察系統甚有因而陷於癱瘓之虞。進而言之,國
              家最精銳、最昂貴的檢察人力資源若耗費於假性刑事案件的處理,真
              正犯罪案件之偵辦,必因證據蒐集不夠週密,調查不夠翔實,使被告
              無法於審判中獲得有罪判決,馴致鋤奸懲惡、除暴安良的國家刑罰權
              無從實現,這不僅是國家資源的重大浪費,更是刑事司法功能的嚴重
              挫敗。
          三  解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之方法
              濫用國家刑事司法資源的現象,在社會上存在已久,一直無法有效處
              理。為解決此一問題,法務部決定採取簡化處理程序及簡化書類格式
              之方式,使性質上屬於民事糾紛的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能以最速簡之
              方式處理,俾解決大量的假性財產犯罪充塞刑事偵查程序的問題。此
              等案件的處理方式大略如下:對於財產犯罪案件,於經過專人審查及
              必要的調查程序,確認爭端性質屬於顯無犯罪嫌疑的假性犯罪案件之
              後,即依不同之事實關係及案件類型,以各種簡化格式之不起訴處分
              書予以處分不起訴,並嚴格審核告訴人之再議聲請。
              希望透過此等簡化程序,使檢察官的工作負擔得以減輕,刑事偵查案
              件處理機制得以活絡,檢察人員之精力得以投注於偵辦嚴重影響社會
              治安之暴力犯罪案件及侵蝕國家利益之黑金案件上,達成國家刑事司
              法資源合理運用的目標。
          四  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方案的合法性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
              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可見告訴或告發,
              雖為檢察官發動偵查權原因之一,但檢察官並不因為有人告訴或告發
              ,即負有開始偵查之義務,而是必須知有犯罪嫌疑時,始有開始偵查
              之義務。對於告訴或告發之事實,檢察官經判斷結果,若認顯無犯罪
              之嫌疑者,本可不進行偵查。即使檢察官決定開始進行偵查,其後應
              該如何進行調查,應該蒐集何種證據,該法亦未設有限制;而依同條
              第二項「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之規定,除有保
              障人權之目的外,亦寓有賦予檢察官判斷應採取何種偵查作為之裁量
              權之意。其次,案件經發現無犯罪嫌疑後,其不起訴處分書應該如何
              製作,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具體格式,僅於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應製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外國立法例亦皆如此。因此
              ,只要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敘明不起訴處分之意旨、不起訴處分之理
              由及法律依據,即符合法律規定。簡言之,簡化後的處理程序及不起
              訴書格式並無合法性之問題。
          五  簡化不起訴程序的附帶功能
              除了減輕檢察官及法院刑事部門之工作負擔,使刑事資源的分配與運
              用臻於合理化的目的之外,阻止假性財產犯罪案件進入刑事程序,尚
              有教育民眾分辨民、刑事司法體系,促使民眾提昇法律觀念,杜絕不
              當利用免費刑事司法程序滿足債權之僥倖心理的附帶功能,對於導正
              社會交易觀念及促進交易秩序之正常化,應有正面的催化作用。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任何與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均有正常
              風險。如何基於風險預期與風險管理,預防或避免可能的交易損失風
              險,是每一個從事交易的現代人應該具備的常識。交易之前諮詢法律
              專業人員,事先訂立內容公平明確的契約,進行確實的徵信程序,避
              免進行無政府機關介入管理的地下經濟活動,盡量少從事過分具有風
              險的交易、借貸或投資行為,才是避險的有效方法。萬一發生債權債
              務糾紛,當事人之間又無法就問題的解決達成協識,正確的途徑是透
              過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透過非訟程序保護債權,或請
              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而非向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
              。
          六  結語
              法務部期盼,透過阻止假性刑事案件進入刑事程序,以及將進入偵查
              機關的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以合乎法律精神的最簡化方式處理,將使
              刑事司法程序的功能回歸正常,使司法資源的利用朝向合理化的方向
              發展。同時希望透過此一轉變,普及法律常識,建立預防法學思想,
              使台灣逐漸步上法治國家的大道。

 (備      註:附件 (一) 至 (十一) 請參閱法務部公報 第 248 期 34-42 頁)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48 期 33-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