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於在所或繳納期限內死亡,其勒戒或戒治費用收
取之處理
主 旨:函示關於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於在所或繳納期限內死亡,其勒戒或戒
治費用收取之處理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台北戒治所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北監守總籍字第二五一○號函辦
理。
二、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於勒戒、戒治費用繳納(催繳)期限內(含
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在所執行期間)死亡並有相關文件可資佐證
者,其費用不予收取;惟死亡之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如係少年,
仍應依法向其扶養義務人收取。
正 本:本部所屬各戒治所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會計處、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法務部矯正人員訓
練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看
守所、少年觀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