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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080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6 日
要  旨:
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於在所或繳納期限內死亡,其勒戒或戒治費用收
取之處理
主    旨:函示關於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於在所或繳納期限內死亡,其勒戒或戒
          治費用收取之處理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台北戒治所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北監守總籍字第二五一○號函辦
              理。
          二、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於勒戒、戒治費用繳納(催繳)期限內(含
              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在所執行期間)死亡並有相關文件可資佐證
              者,其費用不予收取;惟死亡之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如係少年,
              仍應依法向其扶養義務人收取。
正    本:本部所屬各戒治所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會計處、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法務部矯正人員訓
          練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看
          守所、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37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100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