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主管法律及中央法規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整理表定
自 88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主 旨:本部所報「法務部主管法律及中央法規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
整整理表」業經行政院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院令發布,並定自八十八
年七月一日施行,檢送上開行政院函影本如附件,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八年法字第二五三六七號函辦理
。
二 本部應配合調整之法律計有:鄉鎮市調解條例、行政執行法、國家賠
償法施行細則 (法律事務司)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保護司) 、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國家機密保護辦
法、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政風司) 。
三 按依行政院於本 (八十八) 年六月四日召開協商「各部會為配合精省
而報院之法律及中央法規調整案件,本院作業方式」之會議決議所示
,法律及中央法規經行政院以命令調整施行後,各部會仍應依法制作
業程序進行各該法律及中央法規之修正,並儘量採整批作業方式辦理
。故請上開法律或中央法規之承辦單位,儘速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各
該法律或中央法規之修正事宜,並請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簽奉
核定之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移由本會彙
整,俾便整批辦理報院事宜 (已於本年六月底前報院者,無須再移由
本會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