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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086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5 月 04 日
要  旨:
農田水利會會長辭職出缺,新會長應予補選或遴派之適用法律疑義
主    旨:關於嘉南農田水利會會長辭職出缺,新會長應予補選或遴派之適用法律疑
         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敬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 (82) 農字第一八七七九號交議案
              件通知單。
          二  查「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指法律之效力僅及於該法律生效後發生
              之事實,對於該法律生效前已經終結之事實不適用法律規定而言,若
              法律生效後,事實尚未終結者,其繼續存在之事實,則應適用新法;
              又程序法規係對有關作業處理程序所為之規定,其適用自以新法為宜
               (參照行政法院五十六年判字第八一號判例意旨。及同年判字第二四
              四號判例) 。本件嘉南農田水利會係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六條規
              定組織設立之公法人,其會長於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出缺後,並未依當
              時法令規定改選產生新會長,而上開組織通則業經  總統於八十二年
              二月三日華總 (一) 義字第○四五二號令修正公布施行,原會長由選
              舉產生之規定,已因修正而廢止。故依首揭說明,本件嘉南農田水利
              會會長出缺後,新會長之產生,似宜依  鈞院八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台
              八十二農○五九三五號函復農業委員會:「同意所擬,適用修正後規
              定辦理遴派」之見解,較為可採。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6 期 67-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