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農田水利會會長辭職出缺,新會長應予補選或遴派之適用法律疑義
主 旨:關於嘉南農田水利會會長辭職出缺,新會長應予補選或遴派之適用法律疑
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敬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 (82) 農字第一八七七九號交議案
件通知單。
二 查「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指法律之效力僅及於該法律生效後發生
之事實,對於該法律生效前已經終結之事實不適用法律規定而言,若
法律生效後,事實尚未終結者,其繼續存在之事實,則應適用新法;
又程序法規係對有關作業處理程序所為之規定,其適用自以新法為宜
(參照行政法院五十六年判字第八一號判例意旨。及同年判字第二四
四號判例) 。本件嘉南農田水利會係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六條規
定組織設立之公法人,其會長於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出缺後,並未依當
時法令規定改選產生新會長,而上開組織通則業經 總統於八十二年
二月三日華總 (一) 義字第○四五二號令修正公布施行,原會長由選
舉產生之規定,已因修正而廢止。故依首揭說明,本件嘉南農田水利
會會長出缺後,新會長之產生,似宜依 鈞院八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台
八十二農○五九三五號函復農業委員會:「同意所擬,適用修正後規
定辦理遴派」之見解,較為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