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查預告登記之效力,以 (舊) 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觀之,
似僅是拘束土地或房屋之權利人,而不能對抗法院之查封行為,如法院將
此不動產拍賣其產權移轉與第三人時,以前所為之預告登記即已失其效力
,無須予以撤銷,此際預告登記人如受有損害,而可歸責於該不動產之出
賣人者,可向伊請求賠償,初與法院或其他機關無涉。至法院因查封債務
人財產而囑託地政機關所為之查封登記 (大函所稱之預告登記) ,當係查
封登記,與本件預告登記一則出諸機關之囑託一係由於人民之聲請,原因
不同性質亦異,兩者之間毫無關係。又不動產一經查封登記後任何人不得
為移轉產權之行為,故其效力遠較預告登記為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