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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91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5、16 條規定參照,自然人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
料,應屬該法所定個人資料,又公立學校為辦理教師薪給支給,按月發給
教師薪資並提供薪資明細供核對,應屬在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惟該
利用應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而行政行為採取方
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
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主    旨:關於貴部詢及「據監察院轉訴,澎湖縣立赤崁國民小學核發教師薪資,逕
          以公告方式供教師核對明細,損及權益等情案,請就『以公告方式通知教
          師相關薪資明細是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6  月 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059524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略以:「本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財務情況、社
              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以,自然
              人之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應屬個資法所定之個人資料,合先敘
              明。
          三、次按個資法第 16 條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
              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公立學校(公務機關)為辦理教師待遇條
              例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教師薪給之支給,按月發給教師薪資並提供
              薪資明細供其核對,應屬在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惟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
              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
              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故個人資料之利用應符合比例原則,且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
              之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
              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本部 102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20350
              7360  號、101 年 7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100569620  號等函參照
              )。本件所詢學校以公告方式供教師核對薪資明細,是否為通知教師
              供其核對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尚非無疑,仍
              請貴部本於教育主管機關立場予以審認。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