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連江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之意見
主 旨:有關「連江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3 年 7 月 8 日內授國工字第 113080761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現行條文第 4 條規定:「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
除之,並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因本件草案
刪除現行條文第 4 條,惟該條刪除後,草案其餘條文已無「擅自建
築」之規定,僅草案第 31 條尚保留「未經許可擅自建築者」予以處
罰之規定,則草案第 31 條是否有一併修正之必要?建請釐清。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