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303508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署來函所詢女性國人與同婚配偶於外國使用該國人工生殖
技術所生子女之法律上親子關係認定一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署來函所詢女性國人與同婚配偶於外國使用該國人工生殖技術所生
          子女之法律上親子關係認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3  年 8  月 8  日移署移字第 1130094216 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第 2  條規
              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
              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次按施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
              第 2  條關係準用之。」而民法第 1061 條婚生子女規定,因屬民法
              「親屬編」規定,並非施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準用之規定,是
              以,相同性別之二人於成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之
              子女,尚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本部 108  年
              11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803517350  號函參照),合先說明。
          三、次按涉外民事事件有關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
              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
              依子女之本國法;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
              國法,此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 51 條、第 55 條
              、第 2  條自明(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家上字第 104  號判決參
              照)。至有關來函所詢情形如屬涉外民事事件,仍請參照「涉民法」
              上開規定判斷應適用之準據法,本於職權認定。
          四、另該案是否核發定居證、辦理戶籍登記以及如何記載等節,分別涉及
              「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
              法」及戶籍登記相關規定,宜由貴署及內政部本於職權卓處。
正    本:內政部移民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