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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 11305505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犯罪行為或結果係發生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  章修
正施行前,惟申請人於法定申請時效內之新法第 5  章修正施行後始提出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此申請有無新法第 100  條第 2  項「從新從優
」規定之適用疑義說明
主    旨:檢送法務部核復「臺灣高等檢察署函提法律問題提案」意見一覽表 1  份
          ,請查照。
說    明: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 113  年 3  月 29 日檢文正字第 11310504140  號
          函辦理。
正    本:臺灣高等檢察署
副    本: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含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含附件
          )、本部法律事務司(含附件)、本部資訊處(第 2  類)(含附件)、
          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