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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11025148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河川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河川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7  月 1  日經水字第 11104602531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7 條:本條第 1  項規定管理機關就「使用該土地」及其
                「原有合法地上物」應予補償,惟本條第 2  項僅就使用私有土地
                之補償定有規範,則使用「原有合法地上物」應如何補償?建請釐
                清。
          (二)草案第 34 條、第 44 條、第 46 條:
                1.草案第 3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規定之「土地位置實
                  測圖」係由何機關提供?如係由地政機關提供,則草案第 34 條
                  第 2  項規定之「管理機關」是否正確?建請釐清。
                2.草案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以紙圖或數位資料提供」,測繪人
                  應簽名蓋章,如申請人係提供數位資料,應簽名蓋章於何處?草
                  案第 44 條第 2  項、第 46 條第 2  項亦有類此問題,建請併
                  予釐清。
                3.草案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以紙圖『或』數位資料提供」,草
                  案第 44 條第 2  項、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以紙圖『繪製』
                  『及』提供數位資料」,上開用語是否有一致之必要?又草案第
                  44  條第 2  項、第 46 條第 2  項係必須同時提供「紙圖」及
                  「數位資料」?抑或提供其中一項即可?建請併予釐清。
                4.本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非屬管理機關提
                  供之圖資者,以紙圖或數位資料提供,測繪人應簽名蓋章……」
                  ,惟語意似不明確,建請釐清真意後加以修正。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