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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1002516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9  月 8  日衛部顧字第 1101961723B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4  條:
                有關本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應擬定照顧問題清單,並指派社區整
                合型服務中心提供照顧管理服務」,係於第 1  項前段規定「照管
                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 2  條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
                長照服務給付額度」之「前」或「後」?建請釐清定明。
          (二)草案第 6  條:
                1.本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個人額度之類別及對應之服務項目(以
                  下稱長照服務給付項目)如下,各類別不得互相流用:…」,惟
                  查本條第 2  項定有 3  款額度,而其下亦訂有不同服務項目,
                  則第 2  項序文所稱「各類別不得互相流用」,是否包括各服務
                  項目間亦不得流用?建請釐清。
                2.查本條說明一敘述,(本條第 2  項所規定)個人額度之照顧及
                  專業服務額度中有關居家照顧服務及專業服務,係指提供本法第
                  10  條所定之服務項目;日間照顧服務及家庭托顧服務,係指提
                  供本法第 11 條所定之服務項目,個人額度之交通接送服務額度
                  及居家及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係指提供本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所定之服務項目。惟查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均
                  分別定有 11 款服務項目,則本條第 2  項所定服務項目,究係
                  指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規定之何種服務項目?似
                  有未明,建請釐清定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