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地方律師公會受理入會申請,一般會員之入會日應為審核同意日;特別會
員之入會日,應溯及自申請時生效
主 旨:所詢地方律師公會受理入會申請,其入會日係以申請時或審核同意時以為
認定乙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109 年 5 月 26 日中律樺二字第 1091343 號函。
二、地方律師公會受理一般會員入會申請,經其審核同意入會者,即為該
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律師法第 12 條、第 13 條
可資參照。是以,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之入會日應為審核同意日。
至於特別會員之入會日,依律師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應溯及自
申請時生效。
正 本:臺中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基隆律師公會、臺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
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彰化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雲
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臺南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屏東律師公
會、宜蘭律師公會、花蓮律師公會、臺東律師公會、本部資訊處(一類、
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