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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8025187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要  旨:
法務部有關修正「桃園市議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及增訂第 25 條之 1、
第 74 條之 1  條文,修正「桃園市議會旁聽規則」第 2  條條文,以及
修正「桃園市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辦法」之意見
主    旨:有關桃園市議會函報修正「桃園市議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及增訂第 25 
          條之 1、第 74 條之 1  條文,修正「桃園市議會旁聽規則」第 2  條條
          文,以及修正「桃園市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
          園市議會錄音錄影管理規則」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10 月 25 日台內民字第 1080142088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桃園市議會議事規則
                1.依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說明欄,本次係配合「桃園市議會組織自
                  治條例」第 23 條、第 36 條修正;至「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
                  例」第 23 條、第 36 條則係配合「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第 37 條修正。按「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
                  第 1  項及「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均規
                  定:市議會之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
                  3 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
                  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同條第 2  項則規定:前項公開舉行
                  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二、會議
                  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於網站。三、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
                  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會議後 1  個月內
                  及 6  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 5  年。四、本會除考察及現勘
                  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
                  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 15 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 5
                  年。綜上,屬於該條第 1  項公開舉行之會議,始須依照同條第
                  2 項各款規定辦理,如為該條第 1  項但書之秘密會議,則不在
                  此限。
                2.經查,「桃園市議會議事規則」第 22 條第 2  項應開放旁聽之
                  規定,與同條第 1  項並列,並未以公開舉行之會議為前提,另
                  本次修正之第 20 條第 4  項「議事日程公開於網站」、第 25
                  條之 1「全程直播及錄影」、第 74 條之 1「公開會議紀錄及議
                  事錄」等規定,似未限於公開舉行會議之情形,則非公開之秘密
                  會議,有無前揭各修正規定之適用?建請釐明。
          (二)桃園市議會旁聽規則第 2  條:會議之列席人員除地方制度法第 4
                9 條所列人員外,有無其他人員?建請釐清。如尚有其他人員列席
                之可能,則本條第 2  項所定「列席人員之請求」,是否參考「地
                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及「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
                 23 條規定,明定為「依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列席人員之請求」?
                建請考量。
          (三)桃園市議會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1.第 2  條:本條第 3  項僅規定第 1  項屬秘密會議者,不予錄
                  音錄影,對於同條第 2  項全程直播之規定,則未予排除。依「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及「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第 23 條規定,如非公開舉行之會議,即無須直播。則未經錄
                  音錄影,是否即無直播之可能?宜請釐清。如對於秘密會議得以
                  透過非錄存影音之方式傳送播放,是否符合修法意旨?建請審酌
                  。
                2.第 6  條:有關轉錄之影音檔案對外播放或播映者,如有違反相
                  關法律規定者,其法律效果本即依各該法律規定,現行條文有無
                  規範不足以致責任歸屬不明之情事?建請釐清再酌。爰本條有無
                  增訂之必要?如認有增訂必要,建請將上述責任效果載明於說明
                  欄,以資明確。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