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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3005538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律師受委任後,復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因已無法執行律師職務,
委任契約自應予終止
主    旨:有關律師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期間,就其委任之訴訟案件,是否須
          終止委任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3  年 4  月 16 日(103) 律聯
              字第 103074 號函轉  貴會 103  年 3  月 19 日桃律美字第 03190
              4 號辦理。
          二、以律師身分或足堪認定其係以律師身分辦理律師法第 20 條之法律事
              務,即屬律師法所稱之執行職務。又參照本部 94 年 6  月 21 日法
              檢字第 0940802379 號函意旨,「辦理法律事務」除包括就具體個案
              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外,
              擔任法律顧問、提供法律諮詢、受託代撰訴訟書狀及接受委任等均包
              括在內。是以,律師受委任後,復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因已
              無法執行律師職務,委任契約自應予終止。
正    本:○○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