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明定依法領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及
社會保險給付,係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均「不得強
制執行」,故被保險人領取國民年金法相關給付權利及領取之給付,均屬
「禁止扣押之債」而不得抵銷
主 旨:有關函詢領有原住民給付或其他保險給付等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得否同
意授權保險人自給付中逕予扣款以繳納保險費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0 年 6 月 14 日台內社字第 1000115052 號函。
二、按國民年金法第 55 條規定:「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
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是請領國民年金法相關給付之
權利,即為「禁止扣押之債」。又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
抵銷,民法第 338 條定有明文。次按典型的禁止扣押債權即如強制
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又該法條業於 100 年 6 月 29 日經總統
公布修正,明定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及社會
保險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
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
需者,均「不得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及其立法理由參
照)。故被保險人領取國民年金法相關給付之權利及依該法領取之給
付,均屬禁止扣押之債而不得抵銷。
三、至來函說明四後段所指「被保險人同意授權保險人由被保險人受撥原
住民給付或其他保險給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中逕予扣款代繳國民年金保
險費」,其性質究為「委託取款」或「逕為執行」?建請宜予釐清。
又如屬「委託取款」之性質,亦宜使當事人有得隨時終止同意委託取
款之機會,俾免有違反前述「不得強制執行」規定之疑慮,併予敘明
。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