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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362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
要  旨: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直式橫書A3之書類規範格式與法務
部之前函頒直式橫書A4之書類規範格式
主    旨:檢送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直式橫書A3之書類規範格式 (
          如附件一) ,俾供各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與本部之前函頒直式橫
          書A4之書類規範格式 (如附件二) 擇一使用。請  查照轉知所屬辦理。
說    明:一、查本部曾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以法律決字第○九二○七○○六九
              五號函同意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換成直式橫書A4之格式。嗣高
              雄市政府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以高市府民三字第○九三○○三八○
              六七號函建議有關鄉鎮市調解書格式修正為直式橫書A3之格式,案
              經本部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表示意見,經該署於九十三年八月三
              十日以檢輔解字第○九三一八○○○四一號函復略以:「本署同意A
              4文書用紙更改A3文書用紙,餘均未變更。」基於部分縣市政府所
              轄之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未全面電腦化製作調解書,為便
              於調解書製作,尚有以使用直式橫書A3調解書格式之需求,爰將調
              解書格式之使用略做彈性調整。請  貴府轉知所屬辦理。
          二、檢送前開調解委員會直式橫書A3格式、A4格式各一份供參。
正    本:高雄市政府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338 期 22-2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