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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律字第 20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一  按所謂「契約主體」,乃締結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至於所謂「簽約代
    表機構 (關) 」,當係指法人為契約主體,而代表其為法律行為之機
    構 (關) 而言。二者意義自非相同,惟實務上類皆以代表機關為締約
    之當事人,而將其法律效果歸於所屬法人。
二  次按一般所謂「機關」,及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的組織
    體,得以本身之名義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法律行為;至於機關
    之內部單位,因非獨立之組織體,並無此項權能。故有關國家 (或地
    方自治團體) 與私人間之締約行為,自宜由有權代表之機關為之。
三  查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固規定:「……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仍任
    中華民國公職者,由該管長官查明撤銷其公職。」惟聘僱具有專長或
    特殊技能而我國不易覓得之外籍人士,擔任技術性、科學性不涉及國
    家機密之職務者,不在此限 (銓敘部 (54) 台銓為參字第○六八八五
    號函參照) ;但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參照) 。至於所謂「非法定機關」,如係
    指機關之內部臨時編組單位,參照前述 (二) 之說明,似不宜代表國
    家與第三者簽約。
四  關於「太空計畫室籌備處」與「太空計畫室」之法律身分是否相同及
    前者已簽署之各項合約之效力問題。
    按「太空計畫室籌備處」之性質似僅屬國科會內部之臨時編組單位,
    惟先前經授權所為有關各項委辦、採購之締約行為,似仍應認係國家
    行為之一部分 (其法律效果仍應歸於國家) ,從而該籌備因「太空計
    畫室」籌備完成而撤銷 (參照該籌備處設置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原
    由其執行之各項合約事宜,當可由「太空計畫室」繼續辦理,惟除「
    太空計畫室」具備機關之性質外,如其僅係機關內部之單位,嗣後簽
    署各項合約,宜以其所屬機關名義為之。
全文內容:一  按所謂「契約主體」,乃締結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至於所謂「簽約代
              表機構 (關) 」,當係指法人為契約主體,而代表其為法律行為之機
              構 (關) 而言。二者意義自非相同,惟實務上類皆以代表機關為締約
              之當事人,而將其法律效果歸於所屬法人。
          二  次按一般所謂「機關」,及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的組織
              體,得以本身之名義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法律行為;至於機關
              之內部單位,因非獨立之組織體,並無此項權能。故有關國家 (或地
              方自治團體) 與私人間之締約行為,自宜由有權代表之機關為之。
          三  查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固規定:「……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仍任
              中華民國公職者,由該管長官查明撤銷其公職。」惟聘僱具有專長或
              特殊技能而我國不易覓得之外籍人士,擔任技術性、科學性不涉及國
              家機密之職務者,不在此限 (銓敘部 (54) 台銓為參字第○六八八五
              號函參照) ;但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參照) 。至於所謂「非法定機關」,如係
              指機關之內部臨時編組單位,參照前述 (二) 之說明,似不宜代表國
              家與第三者簽約。
          四  關於「太空計畫室籌備處」與「太空計畫室」之法律身分是否相同及
              前者已簽署之各項合約之效力問題。
              按「太空計畫室籌備處」之性質似僅屬國科會內部之臨時編組單位,
              惟先前經授權所為有關各項委辦、採購之締約行為,似仍應認係國家
              行為之一部分 (其法律效果仍應歸於國家) ,從而該籌備因「太空計
              畫室」籌備完成而撤銷 (參照該籌備處設置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原
              由其執行之各項合約事宜,當可由「太空計畫室」繼續辦理,惟除「
              太空計畫室」具備機關之性質外,如其僅係機關內部之單位,嗣後簽
              署各項合約,宜以其所屬機關名義為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0-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