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按所謂「契約主體」,乃締結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至於所謂「簽約代
表機構 (關) 」,當係指法人為契約主體,而代表其為法律行為之機
構 (關) 而言。二者意義自非相同,惟實務上類皆以代表機關為締約
之當事人,而將其法律效果歸於所屬法人。
二 次按一般所謂「機關」,及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的組織
體,得以本身之名義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法律行為;至於機關
之內部單位,因非獨立之組織體,並無此項權能。故有關國家 (或地
方自治團體) 與私人間之締約行為,自宜由有權代表之機關為之。
三 查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固規定:「……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仍任
中華民國公職者,由該管長官查明撤銷其公職。」惟聘僱具有專長或
特殊技能而我國不易覓得之外籍人士,擔任技術性、科學性不涉及國
家機密之職務者,不在此限 (銓敘部 (54) 台銓為參字第○六八八五
號函參照) ;但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參照) 。至於所謂「非法定機關」,如係
指機關之內部臨時編組單位,參照前述 (二) 之說明,似不宜代表國
家與第三者簽約。
四 關於「太空計畫室籌備處」與「太空計畫室」之法律身分是否相同及
前者已簽署之各項合約之效力問題。
按「太空計畫室籌備處」之性質似僅屬國科會內部之臨時編組單位,
惟先前經授權所為有關各項委辦、採購之締約行為,似仍應認係國家
行為之一部分 (其法律效果仍應歸於國家) ,從而該籌備因「太空計
畫室」籌備完成而撤銷 (參照該籌備處設置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原
由其執行之各項合約事宜,當可由「太空計畫室」繼續辦理,惟除「
太空計畫室」具備機關之性質外,如其僅係機關內部之單位,嗣後簽
署各項合約,宜以其所屬機關名義為之。
全文內容:一 按所謂「契約主體」,乃締結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至於所謂「簽約代
表機構 (關) 」,當係指法人為契約主體,而代表其為法律行為之機
構 (關) 而言。二者意義自非相同,惟實務上類皆以代表機關為締約
之當事人,而將其法律效果歸於所屬法人。
二 次按一般所謂「機關」,及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的組織
體,得以本身之名義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法律行為;至於機關
之內部單位,因非獨立之組織體,並無此項權能。故有關國家 (或地
方自治團體) 與私人間之締約行為,自宜由有權代表之機關為之。
三 查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固規定:「……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仍任
中華民國公職者,由該管長官查明撤銷其公職。」惟聘僱具有專長或
特殊技能而我國不易覓得之外籍人士,擔任技術性、科學性不涉及國
家機密之職務者,不在此限 (銓敘部 (54) 台銓為參字第○六八八五
號函參照) ;但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參照) 。至於所謂「非法定機關」,如係
指機關之內部臨時編組單位,參照前述 (二) 之說明,似不宜代表國
家與第三者簽約。
四 關於「太空計畫室籌備處」與「太空計畫室」之法律身分是否相同及
前者已簽署之各項合約之效力問題。
按「太空計畫室籌備處」之性質似僅屬國科會內部之臨時編組單位,
惟先前經授權所為有關各項委辦、採購之締約行為,似仍應認係國家
行為之一部分 (其法律效果仍應歸於國家) ,從而該籌備因「太空計
畫室」籌備完成而撤銷 (參照該籌備處設置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原
由其執行之各項合約事宜,當可由「太空計畫室」繼續辦理,惟除「
太空計畫室」具備機關之性質外,如其僅係機關內部之單位,嗣後簽
署各項合約,宜以其所屬機關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