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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039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2 月 25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
從母姓者,從其約定」之規定,立法意旨乃在便利以姓氏判斷宗族血緣關
係及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符國人傳宗接代之觀念,是其仍首重子女稱姓
之安定性,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不許任意變定或變更;即於嫁娶婚,
子女原則上從父姓,例外於母無兄弟時,始得約定從母姓。因此,約定子
女從母姓並已完成戶籍登記者,既係當事人以其子女從母姓以傳續母方香
火之審慎決定,自不容嗣後任意變更子女之從姓,此與本部八十三年二月
三日法 (83) 律決字第○二五八三號函釋子女原從父姓,嗣後因情事變更
從母姓之情形尚屬有間。本件顏○○先生原以其妻姜○瑩女士無兄弟,而
約定其子姜○昭先生從母姓,揆諸首開說明,為重子女稱姓之安定性,自
不得因嗣後姜○瑩女士無法生育,而再行約定變更姜○昭先生之稱姓。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
          從母姓者,從其約定」之規定,立法意旨乃在便利以姓氏判斷宗族血緣關
          係及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符國人傳宗接代之觀念,是其仍首重子女稱姓
          之安定性,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不許任意變定或變更;即於嫁娶婚,
          子女原則上從父姓,例外於母無兄弟時,始得約定從母姓。因此,約定子
          女從母姓並已完成戶籍登記者,既係當事人以其子女從母姓以傳續母方香
          火之審慎決定,自不容嗣後任意變更子女之從姓,此與本部八十三年二月
          三日法 (83) 律決字第○二五八三號函釋子女原從父姓,嗣後因情事變更
          從母姓之情形尚屬有間。本件顏○○先生原以其妻姜○瑩女士無兄弟,而
          約定其子姜○昭先生從母姓,揆諸首開說明,為重子女稱姓之安定性,自
          不得因嗣後姜○瑩女士無法生育,而再行約定變更姜○昭先生之稱姓。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253-2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