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
從母姓者,從其約定」之規定,立法意旨乃在便利以姓氏判斷宗族血緣關
係及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符國人傳宗接代之觀念,是其仍首重子女稱姓
之安定性,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不許任意變定或變更;即於嫁娶婚,
子女原則上從父姓,例外於母無兄弟時,始得約定從母姓。因此,約定子
女從母姓並已完成戶籍登記者,既係當事人以其子女從母姓以傳續母方香
火之審慎決定,自不容嗣後任意變更子女之從姓,此與本部八十三年二月
三日法 (83) 律決字第○二五八三號函釋子女原從父姓,嗣後因情事變更
從母姓之情形尚屬有間。本件顏○○先生原以其妻姜○瑩女士無兄弟,而
約定其子姜○昭先生從母姓,揆諸首開說明,為重子女稱姓之安定性,自
不得因嗣後姜○瑩女士無法生育,而再行約定變更姜○昭先生之稱姓。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
從母姓者,從其約定」之規定,立法意旨乃在便利以姓氏判斷宗族血緣關
係及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符國人傳宗接代之觀念,是其仍首重子女稱姓
之安定性,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不許任意變定或變更;即於嫁娶婚,
子女原則上從父姓,例外於母無兄弟時,始得約定從母姓。因此,約定子
女從母姓並已完成戶籍登記者,既係當事人以其子女從母姓以傳續母方香
火之審慎決定,自不容嗣後任意變更子女之從姓,此與本部八十三年二月
三日法 (83) 律決字第○二五八三號函釋子女原從父姓,嗣後因情事變更
從母姓之情形尚屬有間。本件顏○○先生原以其妻姜○瑩女士無兄弟,而
約定其子姜○昭先生從母姓,揆諸首開說明,為重子女稱姓之安定性,自
不得因嗣後姜○瑩女士無法生育,而再行約定變更姜○昭先生之稱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