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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269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2 日
要  旨:
一  關於外蒙古地區可否適用我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 (互惠稅率) 稅率案
   ,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第二十一次委員會會商結論,認有左列
   不同見解:
 (一) 甲說:
      1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左……二、
        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又該條例施行細
        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大陸地區,包括中共
        控制之地區及外蒙古地區」,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範圍及
        於外蒙古地區,合先敘明。
      2 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
        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
        ,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則依我國關稅法第三條第
        一項規定:「海關進口稅則之稅率分為兩欄,分別適用於與中華
        民國有互惠待遇及無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及
        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條規定:「本稅則稅率分為二欄,第一欄之稅
        率適用於不適用第二欄稅率之一般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品;第二
        欄之稅率適用於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品。
        第二欄未列稅率者,適用第二欄之稅率」,是凡進口貨物欲適用
        第二欄稅率 (即優惠稅率) 者,以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有互惠待
        遇者為限,本件外蒙古地區可否適用我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
        乙案,據財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關字第八二一五五六
        六五一號函主旨所載,外蒙古地區目前關稅僅有一欄,且對任何
        國家輸蒙之貨品均有適用,顯見外蒙古地區與我國既無互惠待遇
        ,揆諸上開規定,外蒙古地區似不宜適用我第二欄稅率。又行政
        院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台七十七財字第二八六○三號函釋見解,
        係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施行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前所發
        布,則其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施行後是否仍有適用餘地,即
        不無疑義。
 (二) 乙說:
      依財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關字第八二一五五六六五一號
      函說明二所載,目前經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奉行政院七十七
      年十月二十日台七十七財字第二八六○三號函核定,准予比照「國
      貨外銷再進口」之規定,適用第二欄優惠稅率課徵關稅,則依憲法
      第四條規定之精神觀之,所謂「大陸地區」包括外蒙古地區,是以
      行政院上開函釋之適用範圍亦應及於外蒙古地區,從而,外蒙古地
      區亦得適用我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 (互惠稅率) 之稅率。
二  上開意見,宜以何者為當?因涉及政策上之考量,請本於職權審酌之
    。
全文內容:一  關於外蒙古地區可否適用我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 (互惠稅率) 稅率案
             ,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第二十一次委員會會商結論,認有左列
             不同見解:
           (一) 甲說:
                1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左……二、
                  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又該條例施行細
                  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大陸地區,包括中共
                  控制之地區及外蒙古地區」,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範圍及
                  於外蒙古地區,合先敘明。
                2 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
                  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
                  ,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則依我國關稅法第三條第
                  一項規定:「海關進口稅則之稅率分為兩欄,分別適用於與中華
                  民國有互惠待遇及無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及
                  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條規定:「本稅則稅率分為二欄,第一欄之稅
                  率適用於不適用第二欄稅率之一般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品;第二
                  欄之稅率適用於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品。
                  第二欄未列稅率者,適用第二欄之稅率」,是凡進口貨物欲適用
                  第二欄稅率 (即優惠稅率) 者,以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有互惠待
                  遇者為限,本件外蒙古地區可否適用我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
                  乙案,據財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關字第八二一五五六
                  六五一號函主旨所載,外蒙古地區目前關稅僅有一欄,且對任何
                  國家輸蒙之貨品均有適用,顯見外蒙古地區與我國既無互惠待遇
                  ,揆諸上開規定,外蒙古地區似不宜適用我第二欄稅率。又行政
                  院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台七十七財字第二八六○三號函釋見解,
                  係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施行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前所發
                  布,則其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施行後是否仍有適用餘地,即
                  不無疑義。
           (二) 乙說:
                依財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關字第八二一五五六六五一號
                函說明二所載,目前經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奉行政院七十七
                年十月二十日台七十七財字第二八六○三號函核定,准予比照「國
                貨外銷再進口」之規定,適用第二欄優惠稅率課徵關稅,則依憲法
                第四條規定之精神觀之,所謂「大陸地區」包括外蒙古地區,是以
                行政院上開函釋之適用範圍亦應及於外蒙古地區,從而,外蒙古地
                區亦得適用我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 (互惠稅率) 之稅率。
          二  上開意見,宜以何者為當,因涉及政策上之考量,請亦於職權審酌之
              。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667-669 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解釋彙編(89年11月版)第 13、173、282 頁